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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下的虚拟货币“挖矿”有哪些犯罪风险?

token.im官网 2023-03-28 07:45:50

作者

韩武斌律师:广强经济犯罪辩护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挖矿”这个币圈的一大主题,现已成为国家重点监管的对象。监管作为获取虚拟货币的一种方式已经存在了很长时间。

内蒙古率先打响第一枪

打响取缔“挖矿”的第一枪,是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指导我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有序退出的通知》(内改办函〔2017〕47号)明确“‘采矿’行业与实体经济无关,消耗大量能源,部分企业存在安全隐患,部分企业使用“大数据产业“一揽子享受当地电价、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 并被禁止。

“金融互助办”紧随其后。

2018年1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下发文件(整改办函[2018]2号),要求积极引导辖内企业有序退出挖矿业务。

发改委发文要扭亏为盈

在国家发改委2019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征求意见稿)》中,“虚拟货币挖矿”被列为淘汰行业。不过,在官方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中,“虚拟货币挖矿”从限制类中消失,表明“挖矿”不再被国家发改委定义为“淘汰行业” .

财委已作出最终决定,全面取缔

基于烧显卡的“挖矿”方式,耗电量巨大。2021年2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确保完成“十四五”能源消费双控目标的若干保障措施(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全面清理关闭虚拟货币挖矿项目,2021年4月底前全部退出;并且特别提到,严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这一次,虽然明令禁止“挖矿”的只有内蒙古,但预示着重击之下的监管即将开启。

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会议提到,要坚决防控金融风险,严厉打击比特币开采和交易。这一次,禁“矿”被提上了国家重点工作。

随后,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坚决打击和惩治虚拟货币“挖矿”的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对“挖矿”的不同主体进行了不同的处罚:

对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提供场地和电力支持的工业园区、数据中心、自备电厂等加大节能监测力度,降低能耗预算指标,严肃追究责任;

对大数据中心、云计算企业等“矿”,取消各类优惠政策,从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

对通信公司、互联网公司等“挖矿”,吊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严肃追究责任;

对于网吧等“挖矿”,将关闭整顿等处置;

对虚拟货币“挖矿”等主体擅自接入电源的,非法盗用电力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从事虚拟货币“挖矿”的相关企业及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列入失信黑名单;

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或者为其提供便利和保护的,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至此,禁止“挖矿”行为的监管体系逐步建立起来。

在频频的高压监管下,币人们也在折磨着自己的灵魂:还有没有办法“挖矿”?每个人“挖矿”都会受到监管吗?继续“挖矿”有犯罪风险吗?

在不断的追问下,“挖矿”的未来之路也由分数决定。

目前禁止虚拟货币挖矿,与“矿机”相关的主体主要是“矿机”制造商、“矿机”服务商和普通“矿工”。有风险,有什么风险。

在分析上述三方的风险之前,我们先来看看现有观点的分析。有人认为“挖矿”是生产代币的过程,很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或出售 Token 券和数字代币在市场上流通,而不是人民币,然后面临监管,甚至涉嫌非法经营,也相信购买矿机和个人“挖矿”行为也会受到打击。

不过,上述观点显然是对国家禁止“挖矿”范围的夸大解读。

国家打“矿”是为了减少能源消耗和浪费,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规避金融风险。

为此,它不会“一刀切”地打击所有与“挖矿”相关的活动,而是从本质上打击以“挖矿”为名的“挖矿”操作和虚拟货币交易。

因此,从目前来看,“矿机”厂家销售“矿机”设备,普通“矿工”“挖矿”不会受到打击。

首先,“矿机”制造商并不都参与“挖矿”,而是将“矿机”设备出售给有“挖矿”需求的个人或“矿机”服务商,而单纯的将“矿机”销售至此为止作为厂商而言,既不消耗也不浪费能源,也不进行虚拟货币交易,因此不会成为“挖矿”监管的对象。

同时,“矿机”厂商生产“矿机”设备,核心配件是芯片,而芯片的功能不仅是用来“挖矿”,还可以用于各种程序计算层级. 如果禁止“挖矿”,比特大陆、比特微等“矿机”厂商也会受到打击,这显然是不现实的。

因此,被禁止的是“挖矿”的经营活动,而不是提供“矿机”的厂商。

而另一个问题是,个人购买“矿机挖矿”是否会违法并受到监管?

答案是不。

一个很简单的逻辑,个人购买“矿机挖矿”不涉及任何商业行为。正如广强律师事务所杨天一律师,“法规不断加码,是不是意味着虚拟货币“挖矿”在我国不再合法?”文章称,“挖矿”重在整顿治理对象,聚焦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利用其经营实体开展的“采矿”活动,不涉及不具有任何经营性质的私人领域。

因此,在没有进一步的监管措施和明确的禁止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能随意认定公民使用私人电脑进行“挖矿”是违法的。同时,购买“矿机”不受监管,不扰乱任何社会经济管理秩序,不侵犯任何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禁止虚拟货币挖矿,不侵犯合法权益。即使销售“矿机”被认为是非法的,购买“矿机”也不能受到惩罚。这与惩治卖淫物的人完全一样,而不是惩治买淫物的人。

真正受到监管且存在刑事风险的是“矿机”服务商,是包括矿机托管、矿机租赁、算力租赁在内的大型矿企。

非法经营罪

“矿机”服务商通过提供“矿机”服务获取利润,本质上是一种商业行为。作为一种商业行为,如果未来有法律法规禁止,那么“矿机”服务商就可能存在非法经营的可能。

但这并不是因为“挖矿”是一种生产代币的过程,而是因为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而构成非法经营罪。征求意见稿),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和销售代币代币和数字代币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挖矿”本身只是一个计算机计算和生产虚拟币的过程。这是一种提供计算能力和获得虚拟奖励的行为,而不是出售数字代币的行为。

此外,在提供“挖矿”服务的过程中,“矿机”服务提供者利用虚拟货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很可能涉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违法犯罪。商业运作。

无论是从《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还是《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都明确指出:“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虚拟币’提供开户服务。 “货币”。设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定价、信息中介等产品或服务。不接受比特币或将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存储、托管、抵押等业务。”

如果“矿机”服务商同意相关服务以虚拟货币结算,则很可能涉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构成非法经营罪。

非法集资

真正隐藏巨大犯罪风险的是提供“算力”租赁服务的云挖矿服务。

目前,市场上有很多“云挖矿”模式。云挖矿模式是通过租赁平台提供的算力进行挖矿。作为一种投资方式,它非常依赖于虚拟货币在市场上的价值。如果业务中有虚拟货币高收益回报的承诺,当虚拟货币价格不稳定或价格暴跌时,就会引发赎回危机,很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目前实施的《非法集资防范和处置规定》已将利用虚拟货币吸收资金作为非法集资处置和查处的对象。更严重的是,如果“矿机”服务商不提供真实的算力,不能生产虚拟货币,就有可能涉嫌集资诈骗。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此外,以“挖矿”为名进行虚拟货币交易存在犯罪风险。

最典型的就是“算力租赁”和“流动性挖矿”的发币行为。其模式是通过出售/出租算力“挖矿”,吸引投资者使用人民币或将人民币兑换成主流货币,购买不同等级的“算力”,对自己发行的虚拟货币进行挖矿。

这种模式往往因宣传方式不同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中,往往既有投币式利益的静态利益,也有拉人头脑的动态利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承诺虚拟货币的价值将永远上涨,获得高回报的虚拟货币。

综上所述,在虚拟货币“挖矿”监管升级下,国家不会“一刀切”地打击一切“挖矿”相关活动,而是从本质上打击“挖矿”经营行为,使用“挖矿” “挖矿”是一种名义上的虚拟货币交易行为。因此,从目前来看,“矿机”厂家销售“矿机”设备,普通“矿工”“挖矿”不会受到打击。

真正受到监管且存在刑事风险的是“矿机”服务商,他们是包括矿机托管、矿机租赁、算力租赁在内的大型矿企。这些“挖矿”公司未来很可能因经营不规范而涉入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组织、领导传销罪、集资诈骗罪等。他们自己的事业。

基于此,“矿机”服务商在虚拟货币“挖矿”业务转型过程中,必须树立刑事合规意识,利用专业的刑事法律团队构建刑事法律风险管理机制,部署天价网络,“防患于未然”。防患于未然”,降低风险成本,提高抗风险能力,创造长期可持续的经济效益。